船用燃油、润滑油和其他产品销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应用
除非卖方和买方之间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以下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 Gram Marine PTE LTD(卖方)向任何买方(买方)的所有销售。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这些条件”或“本协议”)的副本应在首次销售时分发给买方。 此后,这些销售条款应通过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引用到每笔单独的交易中。
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副本也通过在卖方网站 (www.grammarine.com) 上传播而为人所知,买方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被要求访问并假定已访问过该网站。 通过签订本协议,买方应被视为已阅读并接受卖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制定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其他协议(惯例或非惯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以前者为准。 这些条件适用于所有要约、报价、订单、协议、销售、交付、服务以及所有任何性质的后续合同,除非卖方另有明确书面同意。
2. 定义
1. “协议”是指燃油或润滑油的确认协议和订单以及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 “买方”是指确认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中确定的卖方与其签订销售货物合同的一方,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注册和/或实际所有者和(视情况而定) 是)船舶的管理人、船舶的光船承租人以及与卖方就特定货物供应签订合同并在卖方提名确认书中注明为买方的任何其他方。 除非在卖方发出提名确认书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船舶管理人应被视为既代表其本人行事,又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 买方保证卖方将拥有并可以就已出售并交付给接收船舶的任何货物的价格对船舶主张海事留置权。 如果本协议是由委托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人制定或协商的,且委托人是买方,则该代理人或这些代理人明确同意卖方,他们不仅作为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且承担连带和单独的责任 作为校长。 代理人应如同委托人一样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被视为包含在本条款中的“买方”一词内。
3. “交货日期”是指将货物交付至船舶的日期。
4. “交货港”是指港口、泊位、码头、锚地、水下线、单点或单泊位系泊设施、离岸地点或买方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装货或卸货地点,卖方在该地点 同意供应货物。
5. “货物”是指买方购买的与接收船舶相关的燃油(船用燃料、船用柴油和/或瓦斯油)、船用润滑油和其他产品。
6. “提名确认书、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是指卖方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包含订单确认和销售协议相关条款的相关书面文件。 命令可能不是书面形式。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的每一份订单均应被视为根据相应提名确认书的条款得到确认(见下文 3.3)。
7. “双方”是指买方和卖方。
8. “卖方”是指 GRAM MARINE PTE LTD。
9. “供应商”或“实物供应商”是指实际交付货物或卖方从其处获得货物并在交货港转售给买方的个人或实体。
10. “船舶”或“接收船舶”是指提名确认书、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中指定的买方购买的货物将被交付的船舶。 它包括接收船的船东、经营者、管理人员、船长和船员
2. “买方”是指确认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中确定的卖方与其签订销售货物合同的一方,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注册和/或实际所有者和(视情况而定) 是)船舶的管理人、船舶的光船承租人以及与卖方就特定货物供应签订合同并在卖方提名确认书中注明为买方的任何其他方。 除非在卖方发出提名确认书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船舶管理人应被视为既代表其本人行事,又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 买方保证卖方将拥有并可以就已出售并交付给接收船舶的任何货物的价格对船舶主张海事留置权。 如果本协议是由委托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人制定或协商的,且委托人是买方,则该代理人或这些代理人明确同意卖方,他们不仅作为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且承担连带和单独的责任 作为校长。 代理人应如同委托人一样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被视为包含在本条款中的“买方”一词内。
3. “交货日期”是指将货物交付至船舶的日期。
4. “交货港”是指港口、泊位、码头、锚地、水下线、单点或单泊位系泊设施、离岸地点或买方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装货或卸货地点,卖方在该地点 同意供应货物。
5. “货物”是指买方购买的与接收船舶相关的燃油(船用燃料、船用柴油和/或瓦斯油)、船用润滑油和其他产品。
6. “提名确认书、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是指卖方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包含订单确认和销售协议相关条款的相关书面文件。 命令可能不是书面形式。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的每一份订单均应被视为根据相应提名确认书的条款得到确认(见下文 3.3)。
7. “双方”是指买方和卖方。
8. “卖方”是指 GRAM MARINE PTE LTD。
9. “供应商”或“实物供应商”是指实际交付货物或卖方从其处获得货物并在交货港转售给买方的个人或实体。
10. “船舶”或“接收船舶”是指提名确认书、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中指定的买方购买的货物将被交付的船舶。 它包括接收船的船东、经营者、管理人员、船长和船员
3. 提名/确认
3.1 买方应向卖方提出每项要求,并提供完整的详细信息(例如:买方的完整样式、船舶、港口、代理人名称、大致交货日期、等级、公制数量,以及任何其他特殊说明) 以及尽可能多的通知。 无论如何,订单应在船舶抵达交货港前至少两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卖方。
3.2 如果卖方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订单,卖方将尽一切努力安排及时交货,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对由此造成的船舶延误负责。
3.3 卖方在交货前发出的卖方书面提名确认书,且买方在发出当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18:00 之前未对该确认书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格林威治标准时间中午 12:00 之前发出) 或第二天格林威治标准时间上午 10:00 之前(如果在该时间之后发货),或在将货物交付船舶之前,以最早者为准,应作为所下货物订单的决定性证据 买方的身份及其价格和其他详细信息/交货条款。
3.4 卖方接受的所有订单均应自指定交货日期起保留 2 天,除非相关提名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并且如果商品因价格发生变化而尚未预订,则卖方可以在此后取消订单。 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买方应对卖方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
3.2 如果卖方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订单,卖方将尽一切努力安排及时交货,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对由此造成的船舶延误负责。
3.3 卖方在交货前发出的卖方书面提名确认书,且买方在发出当日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18:00 之前未对该确认书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格林威治标准时间中午 12:00 之前发出) 或第二天格林威治标准时间上午 10:00 之前(如果在该时间之后发货),或在将货物交付船舶之前,以最早者为准,应作为所下货物订单的决定性证据 买方的身份及其价格和其他详细信息/交货条款。
3.4 卖方接受的所有订单均应自指定交货日期起保留 2 天,除非相关提名确认书中另有说明,并且如果商品因价格发生变化而尚未预订,则卖方可以在此后取消订单。 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买方应对卖方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
4. 到达交货港通知
4.1 买方必须至少提前五 (5) 个工作日向卖方/实体供应商发出所需交货的书面通知,并说明船舶、预计日期、到达地点的时间和交货方式以及货物的等级和数量 要求。 任何交付均取决于天气允许、船舶优先级(如果有)以及工作时间。 如果船舶在工作时间外抵达,除非另有约定,所有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工作时间以当地港口规定为准。
通知必须在卖方正常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06:00 – 16:00)发出。 在上述时间以外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在此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 08:00 发出。 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和任何情况下,买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确定并在适当情况下遵守:
a) 实物供应商和任何其他人、机构或当局对于发出船舶到达交货港时间的通知的准确要求;
b) 交货港的确切位置;
c) 为尽可能有效地交付货物而提出的任何特殊要求。
买方有责任和义务指示其在交货港的代理人及时与实物供应商联络,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
4.2 卖方不对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除非卖方/其管理人员已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其采取的强烈行动。 仅作为参考,卖方对其员工或港口、炼油厂、驳船等员工的罢工、停工或其他行为、货物短缺、船舶列入等候名单所造成的任何延误不承担责任 、不提交或根据上文第 4 .1 条提交不准确/不充分的通知、天气条件、官僚作风、任何形式的手续等。
4.3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买方的任何租金、收入和/或利润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害承担责任,且卖方的总责任不得超过经证实的船舶实际运营成本 卖方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延误期间(不包括任何贷款/财务服务费用以及与船舶实际运行不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4.2 卖方不对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承担责任,除非卖方/其管理人员已证明存在重大过失或其采取的强烈行动。 仅作为参考,卖方对其员工或港口、炼油厂、驳船等员工的罢工、停工或其他行为、货物短缺、船舶列入等候名单所造成的任何延误不承担责任 、不提交或根据上文第 4 .1 条提交不准确/不充分的通知、天气条件、官僚作风、任何形式的手续等。
4.3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买方的任何租金、收入和/或利润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害承担责任,且卖方的总责任不得超过经证实的船舶实际运营成本 卖方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延误期间(不包括任何贷款/财务服务费用以及与船舶实际运行不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5. 交付和双方的义务
5.1 当货物通过连接卖方交付设施和买方提供的接收设施的法兰时,货物交付至船舶应被视为完成,并且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 此后,买方应承担所交付货物的所有风险,包括丢失、损坏、变质、折旧、蒸发或收缩。 然而,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并且仅在买方应付的销售价格和与销售和交付相关的任何附加费用均已全额支付后才转移给买方(见第 9 条) 以下)。 输送软管的连接和断开风险由买方自行承担。 任何交付均取决于天气允许、船舶优先级(如果有)以及工作时间。 如果船舶在工作时间以外抵达,除非另有约定,所有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工作时间以当地港口规定为准; 卖方/供应商不对因码头拥堵或缺乏用于交付货物的驳船或驳船供应货物时的泵送速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滞期费承担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离岸交付还需要交付驳船船长确认天气条件允许交付,并符合离岸加油的港口规定。 如果由于港务局规定或驳船船长拒绝而无法交付货物,卖方/供应商将不承担货物未交付或延迟交付的责任。
5.2 完成向船舶的交付后,船长或买方授权代表应按照卖方要求的格式向卖方提供一份签字的收据。 卖方不应被视为对该代表的权限或缺乏权限有任何推定性了解。 卖方善意地接受上述签署的收据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5.3 如果买方未能接收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卖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害,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回并储存或在指定地点出售。 以低于合同适用价格的降级形式,不损害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其他权利。
5.4 买方应自行承担连接和断开与买方船舶或驳船的输送软管的所有风险,应提供所有其他必要的协助和设备,以迅速接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付物,并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以使供应商能够 执行交货。
5.5 对于因影响卖方/供应商交货设施的拥塞、可用驳船的事先承诺或任何交货延误而导致买方产生的任何滞期费或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买方导致卖方/供应商的设施延迟交货,则买方应承担卖方产生的所有滞期费或额外费用。 买方还应支付任何系泊费、解缆费和港口费(如果发生)。 此外,买方应对卖方/供应商因买方未能接收买方订购的全部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
5.6 如果收货船舶早于或晚于确认电传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抵达,或者其无法或拒绝接收货物,则将尽最大努力交付货物。 卖方/供应商没有任何义务及时交货,并且特此明确排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有关及时交货的保证或保证。 卖方/供应商保留向买方和接收船舶索赔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额外费用和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供应商规定的费率计算的滞期费和任何货物价格的上涨。
5.7 卖方可以出于任何原因选择停止在任何交货地点的运营,而无需对买方承担任何义务。
5.2 完成向船舶的交付后,船长或买方授权代表应按照卖方要求的格式向卖方提供一份签字的收据。 卖方不应被视为对该代表的权限或缺乏权限有任何推定性了解。 卖方善意地接受上述签署的收据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5.3 如果买方未能接收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卖方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害,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回并储存或在指定地点出售。 以低于合同适用价格的降级形式,不损害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其他权利。
5.4 买方应自行承担连接和断开与买方船舶或驳船的输送软管的所有风险,应提供所有其他必要的协助和设备,以迅速接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付物,并应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以使供应商能够 执行交货。
5.5 对于因影响卖方/供应商交货设施的拥塞、可用驳船的事先承诺或任何交货延误而导致买方产生的任何滞期费或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买方导致卖方/供应商的设施延迟交货,则买方应承担卖方产生的所有滞期费或额外费用。 买方还应支付任何系泊费、解缆费和港口费(如果发生)。 此外,买方应对卖方/供应商因买方未能接收买方订购的全部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
5.6 如果收货船舶早于或晚于确认电传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抵达,或者其无法或拒绝接收货物,则将尽最大努力交付货物。 卖方/供应商没有任何义务及时交货,并且特此明确排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有关及时交货的保证或保证。 卖方/供应商保留向买方和接收船舶索赔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额外费用和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供应商规定的费率计算的滞期费和任何货物价格的上涨。
5.7 卖方可以出于任何原因选择停止在任何交货地点的运营,而无需对买方承担任何义务。
6. 数量测量
6.1 交付的货物数量应根据供应商选择的进行交付的岸上储罐或驳船的规格或仪表确定。 由于温度差异而导致的体积调整应根据 ASTM-IP 石油测量表或供应商自行决定的任何其他公认标准机构的方法进行。
6.2 进行此类测量时,买方可以在场或由其适当认可的代表代表,但如果买方不在场或没有代表,则供应商做出的数量测定应被视为正确。
6.3 如果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订购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超出数量的交付,但如果买方不拒绝,则买方有义务按照事先指定的价格支付交付的全部数量。 同意。
6.4 对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可自由提供,买方应接受约定数量 10% 的变更,除了与卖方相应发票的类似变更外,不会产生任何其他后果。
6.5 卖方不接受基于在收货船储罐中测量货物获得的数据而提出的短交索赔。 买方必须在船舶启航前在燃油收据上提供船长的正式书面评论,表明假设的不同装载数量
6.2 进行此类测量时,买方可以在场或由其适当认可的代表代表,但如果买方不在场或没有代表,则供应商做出的数量测定应被视为正确。
6.3 如果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订购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超出数量的交付,但如果买方不拒绝,则买方有义务按照事先指定的价格支付交付的全部数量。 同意。
6.4 对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可自由提供,买方应接受约定数量 10% 的变更,除了与卖方相应发票的类似变更外,不会产生任何其他后果。
6.5 卖方不接受基于在收货船储罐中测量货物获得的数据而提出的短交索赔。 买方必须在船舶启航前在燃油收据上提供船长的正式书面评论,表明假设的不同装载数量
7. 质量和取样
7.1 待售货物应为常规商业等级的船用燃料油和/或中间船用燃料油和/或船用柴油和/或船用轻柴油和/或船用轻柴油,可在交货时间和地点提供。 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授权代理人交付。
7.2 买方应全权负责选择和接受在交付此类货物的船舶上使用的货物。
7.3 如果没有特定等级的产品,卖方应通过提供另一种类似产品或另一个品牌名称来履行其义务,前提是此类替代产品适合买方已知的用途。
7.4 在给出标准规格的情况下,买方应接受 5% 的质量公差,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当地规范优先于卖方善意同意的任何其他规范。
7.5 如果买方将货物与船舶储罐中存在的其他产品混合,则不得向卖方提出或允许提出质量索赔。
7.6 所供应燃油的代表性官方样品和约束样品仅在滴注法交付过程中在交付驳船的歧管/软管连接处采集。 三 (3) 个此类样品应由供应商和买方代表采集并密封/签名/盖章(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船舶高级人员); 一份由买方保存,一份用于 Marpol 燃料油,一份由供应商/卖方保存。
7.7 如果出现质量争议,唯一确凿的证据/证据应为(卖方和买方之间)对上述官方样品(双方盖章、签名和盖章)的联合分析结果,该样品将在 供应港位于相互认可的一流实验室。
7.8 如果据称任何设备或机械因有缺陷的货物而损坏,则必须立即向卖方提供完整的详细信息,并且必须保留设备或机械的具体项目,并在任何合理的情况下根据要求提供检查 一次或多次,由卖方及其代表进行。 如果卖方要求在船上进行检查,买方应允许卖方或其代表不受阻碍地进入船舶进行检查。
7.9 如果买方声称存在与货物质量相关的任何问题,则比照适用上述第 6.5 条。
7.2 买方应全权负责选择和接受在交付此类货物的船舶上使用的货物。
7.3 如果没有特定等级的产品,卖方应通过提供另一种类似产品或另一个品牌名称来履行其义务,前提是此类替代产品适合买方已知的用途。
7.4 在给出标准规格的情况下,买方应接受 5% 的质量公差,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当地规范优先于卖方善意同意的任何其他规范。
7.5 如果买方将货物与船舶储罐中存在的其他产品混合,则不得向卖方提出或允许提出质量索赔。
7.6 所供应燃油的代表性官方样品和约束样品仅在滴注法交付过程中在交付驳船的歧管/软管连接处采集。 三 (3) 个此类样品应由供应商和买方代表采集并密封/签名/盖章(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船舶高级人员); 一份由买方保存,一份用于 Marpol 燃料油,一份由供应商/卖方保存。
7.7 如果出现质量争议,唯一确凿的证据/证据应为(卖方和买方之间)对上述官方样品(双方盖章、签名和盖章)的联合分析结果,该样品将在 供应港位于相互认可的一流实验室。
7.8 如果据称任何设备或机械因有缺陷的货物而损坏,则必须立即向卖方提供完整的详细信息,并且必须保留设备或机械的具体项目,并在任何合理的情况下根据要求提供检查 一次或多次,由卖方及其代表进行。 如果卖方要求在船上进行检查,买方应允许卖方或其代表不受阻碍地进入船舶进行检查。
7.9 如果买方声称存在与货物质量相关的任何问题,则比照适用上述第 6.5 条。
8. 价格
8.1 货物的价格以提名确认书中所述的价格为准。 如果提名确认书中指定的价格与公布价格有关,则实际收取和应付的价格应以交货港交割日的公布价格为准。
8.2 买方同意支付因税费、运费、驳船、车辆、货车或清理费用而产生的任何变更,包括加班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保险; 引航; 港口费以及由卖方或实体供应商产生或向其收取的任何及所有其他类似成本和费用。 此类费用、成本和开支将按向卖方收取的费率转嫁给买方,并在通知卖方时与货物价格一起构成买方应付给卖方的总价。 所提供货物的卖方。
8.3 除非卖方的任何书面报价或确认中另有说明,任何货物交付的报价为: (a) 仅在相关报价或确认中出现的预期货物交付日期有效,或者在缺乏时由买方提供并经卖方同意。 在该日期之外,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货物是否有货以及新价格。 (b) 码头费、驳船费和/或管道费(可能在交货地点适用)、加班费、任何环境附加费以及对任何货物征收的任何及所有税费或其他费用应由买方额外支付 连同商品的价格。 (c) 在协议价格后和交货前,由于立法或炼油厂价格或市场条件的变化,货物价格的任何上涨,应添加到价格中并由买方支付给 卖方连同原价。
8.2 买方同意支付因税费、运费、驳船、车辆、货车或清理费用而产生的任何变更,包括加班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保险; 引航; 港口费以及由卖方或实体供应商产生或向其收取的任何及所有其他类似成本和费用。 此类费用、成本和开支将按向卖方收取的费率转嫁给买方,并在通知卖方时与货物价格一起构成买方应付给卖方的总价。 所提供货物的卖方。
8.3 除非卖方的任何书面报价或确认中另有说明,任何货物交付的报价为: (a) 仅在相关报价或确认中出现的预期货物交付日期有效,或者在缺乏时由买方提供并经卖方同意。 在该日期之外,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货物是否有货以及新价格。 (b) 码头费、驳船费和/或管道费(可能在交货地点适用)、加班费、任何环境附加费以及对任何货物征收的任何及所有税费或其他费用应由买方额外支付 连同商品的价格。 (c) 在协议价格后和交货前,由于立法或炼油厂价格或市场条件的变化,货物价格的任何上涨,应添加到价格中并由买方支付给 卖方连同原价。
9. 付款——保留所有权
9.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买方将在交货后三十 (30) 个连续天内以卖方在提名确认中规定的货币向卖方支付相应的发票。
9.2 如果买方未在到期日之前全额付款,则买方有义务按照卖方应付本金的每月 2.5% 的利率向卖方支付拖欠利息/滞纳金。 付款到期日至实际全额支付本金之日,不影响卖方立即要求全额付款的权利。 买方特此同意并接受,本款中计算的违约利息/逾期付款费用的金额不是罚款,而是构成卖方因卖方被剥夺权利而遭受的约定损害赔偿。 及时支付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且不损害卖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权利。
9.3 如果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卖方(自行决定)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已受损或不满意,则卖方可要求买方在交货前提供现金付款或担保,否则, 卖方可以取消交货,而后者或其分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船舶的所有者和/或管理人以及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接收货物的船舶应负责履行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如果货物的交付是由船东的代理人或经理或者船舶的经营者或承租人签订合同的,则该代理人、经理、经营者或承租人以及船东应对以下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买方,无论该所有者是否已披露。
9.5 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未能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所需的任何担保(无论是否根据本条款),卖方除了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应有权暂停或终止交货(只要卖方 尚未发生)并主张其对船舶的所有权利。 卖方还可以促使任何其他交付暂停或终止。 如果发生此类暂停或终止,买方不得就此类暂停或取消向卖方追索,并应独自负责支付因该暂停或取消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或开支。 收取此类发票的金额(律师费、法庭费、执达员费等)
1.717 / 5.000 Αποτελέσματα μετάφρασης Αποτέλεσμα μετάφρασης 9.6 在买方向卖方全额支付所有货款之前,所有提供/交付的货物均属于卖方的财产。 在此之前,买方应作为受托人持有货物,并以可识别为卖方财产的方式存储货物; 然而,它们应留在船上,由买方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全额付款,并且买方应为它们投保所有风险,卖方还有权直接从卖方处获得相关保险收益。 保险公司。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买方在此期间占有货物的权利将终止: a) 买方在约定的任何信用期到期时尚未全额支付货物款项; 或者 b) 船舶被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或以任何方式成为拍卖、司法、法院或其他类型强制出售的对象; 或者 c) 买方被宣布破产或向其债权人提出任何重组或其他自愿安排的建议或向任何法院寻求此类保护; 或者 d) 为买方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算人。 占有货物的权利终止后,买方应自行承担时间和费用,将货物提供给卖方,以便卖方能够收回货物并将其从船上移至合适的地点,且不影响买方的所有其他权利。 卖方始终有权索赔并收取任何搬迁费用以及所有其他损失和费用。 买方特此授予卖方及其代理人不可撤销的权力,可以登船或进入任何其他存放货物的场所以收回货物。
9.7 买方或任何其他方无权在交货单或交货收据上作出任何关于其不承担支付货物责任的标记,除非卖方和买方已书面同意此类标记。 提前交货。 未经同意而放置的任何此类标记均无效; 如果此类标记是在货物交付完成之前放置的,则卖方有权扣留或中断供应/交付,所有相关延误均由买方承担。
9.2 如果买方未在到期日之前全额付款,则买方有义务按照卖方应付本金的每月 2.5% 的利率向卖方支付拖欠利息/滞纳金。 付款到期日至实际全额支付本金之日,不影响卖方立即要求全额付款的权利。 买方特此同意并接受,本款中计算的违约利息/逾期付款费用的金额不是罚款,而是构成卖方因卖方被剥夺权利而遭受的约定损害赔偿。 及时支付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利息),且不损害卖方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或适用法律或其他规定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权利。
9.3 如果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卖方(自行决定)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已受损或不满意,则卖方可要求买方在交货前提供现金付款或担保,否则, 卖方可以取消交货,而后者或其分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船舶的所有者和/或管理人以及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接收货物的船舶应负责履行买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如果货物的交付是由船东的代理人或经理或者船舶的经营者或承租人签订合同的,则该代理人、经理、经营者或承租人以及船东应对以下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买方,无论该所有者是否已披露。
9.5 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未能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所需的任何担保(无论是否根据本条款),卖方除了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应有权暂停或终止交货(只要卖方 尚未发生)并主张其对船舶的所有权利。 卖方还可以促使任何其他交付暂停或终止。 如果发生此类暂停或终止,买方不得就此类暂停或取消向卖方追索,并应独自负责支付因该暂停或取消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或开支。 收取此类发票的金额(律师费、法庭费、执达员费等)
1.717 / 5.000 Αποτελέσματα μετάφρασης Αποτέλεσμα μετάφρασης 9.6 在买方向卖方全额支付所有货款之前,所有提供/交付的货物均属于卖方的财产。 在此之前,买方应作为受托人持有货物,并以可识别为卖方财产的方式存储货物; 然而,它们应留在船上,由买方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全额付款,并且买方应为它们投保所有风险,卖方还有权直接从卖方处获得相关保险收益。 保险公司。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买方在此期间占有货物的权利将终止: a) 买方在约定的任何信用期到期时尚未全额支付货物款项; 或者 b) 船舶被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或以任何方式成为拍卖、司法、法院或其他类型强制出售的对象; 或者 c) 买方被宣布破产或向其债权人提出任何重组或其他自愿安排的建议或向任何法院寻求此类保护; 或者 d) 为买方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清算人。 占有货物的权利终止后,买方应自行承担时间和费用,将货物提供给卖方,以便卖方能够收回货物并将其从船上移至合适的地点,且不影响买方的所有其他权利。 卖方始终有权索赔并收取任何搬迁费用以及所有其他损失和费用。 买方特此授予卖方及其代理人不可撤销的权力,可以登船或进入任何其他存放货物的场所以收回货物。
9.7 买方或任何其他方无权在交货单或交货收据上作出任何关于其不承担支付货物责任的标记,除非卖方和买方已书面同意此类标记。 提前交货。 未经同意而放置的任何此类标记均无效; 如果此类标记是在货物交付完成之前放置的,则卖方有权扣留或中断供应/交付,所有相关延误均由买方承担。
10. 弃权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能执行任何这些条件不应被视为该方放弃此类条款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这些条件的有效性。
11. 索赔
11.1 所交付的船用燃料数量应按照第 6 条确定。任何有关所交付的船用燃料数量的索赔应在下列情况下立即由买方或船长以电话和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争议发生时,输送软管仍处于连接状态。 如果未立即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则此类索赔将被视为放弃和禁止。 插入燃油交付单中的通知或提交给船用燃油实体供应商的单独抗议不符合本第 11.1 条规定的通知,并且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已接受提交给实体供应商的此类通知或抗议。 供应商。
11.2 一旦发生所谓的质量问题或买方收到任何所谓的问题通知后,任何有关所交付船用燃料质量的索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卖方,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自该日起 7 天内。 交付船舶。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有关船用燃料质量的任何索赔,则索赔应被视为放弃并超过时效。
11.3 就第 11.1 和 11.2 条而言,书面索赔必须对索赔的情况和依据提供完整、全面的解释,包括适用的数量短缺和/或质量差异,并包括完整的测试报告。 由独立实验室对燃油交付单中提到的官方样品之一进行的测试,以及与独立实验室的所有信件的副本,并包括所有支持文件的副本,包括证明所投诉事项的船舶日志。
11.4 如果买方的测试报告证明检测到的组件在 ISO 4259 规定的再现性或重复性方面允许的公差范围内,则产品应被视为合规,买方不能要求对产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
11.5 如果根据第 11.1 条、第 11.3 条和第 11.4 条提出任何索赔,买方应: (i) 与卖方合作,为卖方或其代表调查此类索赔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登船和检查船舶、采访船员以及审查和复制船舶文件。 (ii)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和行动,减轻与任何涉嫌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船用燃料索赔相关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开支。 如果船用燃料偏离规格,买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由此造成的后果,并应尽可能燃烧船用燃料,即使这需要使用净化工具或其他类似措施。 (iii)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留卖方对船用燃料实际供应商或任何有罪第三方的追索权。
11.6 买方违反上述第 11.5 条的任何部分,卖方有权将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与买方承担的任何责任相抵销。
11.7 就本合同向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均应在船用燃料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或仲裁庭提出,否则此类索赔应被视为完全放弃且时效已过。
11.8 买方提出任何索赔并不免除其按照第 9 条的要求全额付款的责任,并且买方无权将任何索赔与付款相抵销。
11.9 如果买方就产品质量提出有效索赔,且该索赔无法根据第 11.5 条予以缓解,则卖方有权选择对产品进行拆装并按照规定重新交付符合规格的产品。 燃油合同条款。
11.2 一旦发生所谓的质量问题或买方收到任何所谓的问题通知后,任何有关所交付船用燃料质量的索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卖方,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自该日起 7 天内。 交付船舶。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有关船用燃料质量的任何索赔,则索赔应被视为放弃并超过时效。
11.3 就第 11.1 和 11.2 条而言,书面索赔必须对索赔的情况和依据提供完整、全面的解释,包括适用的数量短缺和/或质量差异,并包括完整的测试报告。 由独立实验室对燃油交付单中提到的官方样品之一进行的测试,以及与独立实验室的所有信件的副本,并包括所有支持文件的副本,包括证明所投诉事项的船舶日志。
11.4 如果买方的测试报告证明检测到的组件在 ISO 4259 规定的再现性或重复性方面允许的公差范围内,则产品应被视为合规,买方不能要求对产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
11.5 如果根据第 11.1 条、第 11.3 条和第 11.4 条提出任何索赔,买方应: (i) 与卖方合作,为卖方或其代表调查此类索赔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登船和检查船舶、采访船员以及审查和复制船舶文件。 (ii)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和行动,减轻与任何涉嫌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船用燃料索赔相关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开支。 如果船用燃料偏离规格,买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由此造成的后果,并应尽可能燃烧船用燃料,即使这需要使用净化工具或其他类似措施。 (iii)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留卖方对船用燃料实际供应商或任何有罪第三方的追索权。
11.6 买方违反上述第 11.5 条的任何部分,卖方有权将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与买方承担的任何责任相抵销。
11.7 就本合同向卖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均应在船用燃料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或仲裁庭提出,否则此类索赔应被视为完全放弃且时效已过。
11.8 买方提出任何索赔并不免除其按照第 9 条的要求全额付款的责任,并且买方无权将任何索赔与付款相抵销。
11.9 如果买方就产品质量提出有效索赔,且该索赔无法根据第 11.5 条予以缓解,则卖方有权选择对产品进行拆装并按照规定重新交付符合规格的产品。 燃油合同条款。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履行义务被延迟、阻碍、干扰、限制或阻止,则卖方和供应商均不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付款除外)承担责任:
A。 卖方或供应商无法直接控制的任何情况,无论是否预见。 或者,
b. 任何待交付货物的供应或此类货物所源自的石油或任何卖方或供应商的供应来源(无论待交付的货物是从何处获得或衍生)的供应的任何削减、失败或停止 此类来源或非此类来源),或遵守任何国际、国家、港口、运输、地方或任何其他当局或机构或声称是或代表此类当局或机构的任何团体或个人的任何命令、要求或请求 、工厂、机械或设施的故障或事故,或天气状况,或,
C。 工厂、机器或设施的故障或事故,或者,
d. 任何罢工、停工或劳资纠纷(无论卖方或供应商是否是其中一方或是否能够影响或促成其解决)、战争、敌对行动或任何地方或国家紧急情况(或威胁或担心) 任何上述事件)。
12.2 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类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产生的采购和运输费用。
12.2 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类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产生的采购和运输费用。
13. 作业
卖方可以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的任何转让均无效。
14. 卖方的责任
在不影响这些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14.1 对于因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应而对卖方采取的任何行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要求、成本或费用,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也应对卖方作出赔偿,无论是 或卖方没有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4.2 如果卖方根据本合同对买方承担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任何责任,则该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合同交付给买方的货物价格的 5%,或者在索赔涉及的情况下 未能供应的,固定金额为 5,000 美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如何产生,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均不延伸至对间接后果性或经济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
14.3 卖方的货物供应商以及卖方和此类卖方供应商的所有员工、代表或代理人将享有本条件下为卖方规定的关于责任排除和卖方赔偿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14.4 如果供应商或可能从卖方在这方面的规定中受益的任何其他人被追究责任,则总责任应限于等于所涉及交付的净价的金额,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得承担任何责任。 对由此产生的任何附带、后果性或特殊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或收入)的责任。
14.5 如果指定了交货日期,则卖方的义务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交货,考虑到影响卖方交货设施或其供应商或代理商的设施的拥堵情况,或考虑到加油驳船或加油船的事先承诺。 其他运输车辆。 然而,该日期并不是保证,时间对于本条件中包含的卖方部分或任何其他义务而言不具有本质意义。 卖方不承担赔偿因货物交付延误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坏或损失的责任。
14.6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未能遵守港口适用的政府或当地法规(例如与火灾有关的法规或任何燃油损失或任何财产损坏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由买方船舶在停泊、加油或/和编号期间造成的。
14.7 买方应赔偿并确保卖方的供应商免受因买方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财产损失或任何人的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或责任。 接收、使用、储存或运输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的雇员。
14.1 对于因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应而对卖方采取的任何行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要求、成本或费用,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也应对卖方作出赔偿,无论是 或卖方没有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4.2 如果卖方根据本合同对买方承担任何性质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任何责任,则该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合同交付给买方的货物价格的 5%,或者在索赔涉及的情况下 未能供应的,固定金额为 5,000 美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如何产生,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均不延伸至对间接后果性或经济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
14.3 卖方的货物供应商以及卖方和此类卖方供应商的所有员工、代表或代理人将享有本条件下为卖方规定的关于责任排除和卖方赔偿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14.4 如果供应商或可能从卖方在这方面的规定中受益的任何其他人被追究责任,则总责任应限于等于所涉及交付的净价的金额,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得承担任何责任。 对由此产生的任何附带、后果性或特殊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或收入)的责任。
14.5 如果指定了交货日期,则卖方的义务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交货,考虑到影响卖方交货设施或其供应商或代理商的设施的拥堵情况,或考虑到加油驳船或加油船的事先承诺。 其他运输车辆。 然而,该日期并不是保证,时间对于本条件中包含的卖方部分或任何其他义务而言不具有本质意义。 卖方不承担赔偿因货物交付延误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坏或损失的责任。
14.6 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未能遵守港口适用的政府或当地法规(例如与火灾有关的法规或任何燃油损失或任何财产损坏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由买方船舶在停泊、加油或/和编号期间造成的。
14.7 买方应赔偿并确保卖方的供应商免受因买方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以任何方式与之相关的财产损失或任何人的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或责任。 接收、使用、储存或运输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的雇员。
15. 赔偿
买方向卖方和供应商赔偿任何索赔损失(无论是民事、行政、刑事还是其他)、费用(包括律师或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费用)、损害、责任、罚款、罚金和由此产生或持续的费用 因按指定交付货物或与之相关的损失,但由于卖方或供应商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此类索赔、损失、成本、损害、责任和费用除外。
16. 修改和陈述
买方特此通知,卖方的任何员工均无权对本文所含条款进行或接受任何变更或修订,或做出对卖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陈述。
17. 取消/终止
17.1 卖方有权选择立即全部或部分取消协议,或保留全部或部分货物,并向买方收取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遭受的损害)。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卖方不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或采取卖方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在不损害其赔偿权利的情况下,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下所示:
a) 当买方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在指定的交付地点和时间接收部分或全部货物时;
b) 当买方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其向卖方支付应付款项和/或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担保的义务时;
c) 在交货日期之前,卖方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明显给卖方带来风险;
d)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卖方认为无法执行本协议。
e) 当买方破产或清算或接受任何其他破产程序时。
17.2 如果买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以及在本条件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卖方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终止与买方的任何协议。
17.3 终止将于卖方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终止通知的理由后生效。
17.4 终止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或法律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 终止不会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7.2 如果买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以及在本条件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卖方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终止与买方的任何协议。
17.3 终止将于卖方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终止通知的理由后生效。
17.4 终止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或法律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 终止不会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8. 税费和其他费用
如果卖方在任何时间就货物征收或产生任何类型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应缴税款、印花税、附加费、运费、保险费、引航费、港口费或其他类型的额外费用 或其交付,均应由买方承担,买方有义务立即直接支付该费用或向卖方偿还费用(视情况而定)。
19. 海事留置权
当向船舶供应货物时,除任何其他担保外,协议的签订和货物的供应均基于船舶的信心和信用。 双方同意并承认,向买方出售货物和/或在船舶上接受货物,按照货物的价格对船舶产生了船舶留置权,这种船舶留置权赋予了卖方对船舶的船舶留置权。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适用法律均不得损害卖方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无论是交货地、船舶国旗、管辖地和/ 或扣押船舶,或以其他方式。
20. 环境保护
如果在任何阶段发生货物泄漏、溢出或溢出,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无论买方或卖方是否负责,买方均应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如果有必要进行清理且未能及时采取行动,买方特此授权卖方根据卖方的判断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使用自己的资源还是与他人签订合同)。 买方应在该等行动过程中配合卖方并提供所需的协助。 与泄漏相关的所有相关费用、索赔、损失、损害、责任和处罚均应由买方承担。 证明卖方任何责任的举证责任应完全由买方承担。 买方应按照卖方的要求,或根据交货时间和地点适用的法律或任何法规,向卖方提供有关任何泄漏或任何预防泄漏计划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以实现清洁 费用由买方承担。 买方保证船舶在任何关键时间都遵守所有国家和国际法规,并应确保其员工完全遵守与处理和使用本协议项下交付的货物有关的所有要求、义务和建议。 船长有责任通知卖方有关船舶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可能对货物交付产生不利影响的特殊条件、困难、特性、缺陷或缺陷。 对于因买方未能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义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或诉讼,买方应全额赔偿并使卖方免受损害。 如果货物交付可能会导致任何形式的不利后果,卖方有权拒绝向船舶交付货物。
21. 经纪人和代理人
如果提名是由代表买方行事的经纪人或代理人做出的,无论该代理是否公开,则该经纪人/代理人以及买方不仅作为代理人而且作为委托人承担责任 买方履行所有义务。
22. 其他
22.1 卖方提供的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每份报价单、形式发票、订单确认书、价目表或其他类似文件均仅根据这些条件制作或发布,任何陈述保证抵押品或其他方式均不对卖方产生约束力,也不对卖方构成约束力。 卖方代表或代表卖方所作的声明应改变这些条件,除非此类保证或声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卖方董事签署,并应注明是根据本条专门作出的。
22.2 本协议双方或任何一方的口头解释或口头信息均不得改变这些条件的含义或解释。
22.3 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因任何原因取消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
22.2 本协议双方或任何一方的口头解释或口头信息均不得改变这些条件的含义或解释。
22.3 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因任何原因取消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成本和费用。
23. 法律和管辖权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同意,本合同应受英格兰法律管辖,本合同各方均接受英格兰高等法院对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索赔的专属管辖权,但卖方应 有权在买方居住或经营业务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或已经或应该已经交付货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买方提起诉讼。
24. 仲裁
卖方可以选择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提交伦敦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 仲裁应根据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LMAA) 条款进行。
25. 制裁
25.1 – 买方向卖方声明并保证,他们完全了解所有国家和超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英国、欧盟、美国)施加的所有当前适用的制裁或禁止或限制。 美利坚合众国(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和美国国务院)和联合国(统称“制裁”)以及适用于的所有其他相关法律 与洗钱、贿赂、贸易管制、出口管制、禁运或国际抵制有关的买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来自伊朗的货物的贸易和运输以及与列入黑名单的实体的交易有关的行为。
25.2 – 卖方没有义务采取或忽略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行动,根据卖方的合理判断,这些行动将使卖方或其保险公司、银行或根据卖方指示行事的人员面临任何违反 制裁或任何适用法律的制裁
25.3 – 买方进一步向卖方陈述和保证,该船舶不是任何制裁下的指定船舶,也不是其接收人、收货人、所有者、管理人和包租链中的任何其他人; (i) 被列入英国、欧盟、美利坚合众国或联合国实施的任何制裁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OFAC“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阻止人员名单”)(每个制裁黑名单均为“制裁名单”) 黑名单”); (ii) 与任何制裁黑名单上出现的任何实体签订的合同; (iii) 拥有或运输任何受适用法律或任何制裁约束的货物; (iv) 以任何方式促进受任何制裁或适用法律约束的贸易; (v) 禁用或操纵船舶上安装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操作(或在产品交付完成之前,将禁用、操纵或故意操作)船舶的 AIS,其他 不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MO 修订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船上操作使用指南、决议 A.1106(29) 或其任何后续修正案、所有制裁和适用 法律和 (vi) 不符合所有制裁和适用法律((i)-(vi) 统称“制裁政策”)。
25.4 – 买方进一步向卖方声明并保证: (i) 对其进行的每笔交易均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遵守制裁政策; (ii) 由买方或代表买方向卖方或卖方的命令提供的与任何事项有关的所有书面事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船舶、接收人、收货人、所有者、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 截至提供的日期,与船舶和/或船舶租赁链相关的一方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在任何方面均不存在误导性。 尽管进行了尽职调查,如果在执行交易期间的任何时候买方意识到违反或涉嫌违反制裁政策,或者买方或代表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任何书面事实信息,或 如果提供的信息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它将立即通知卖方。
25.5 – 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违反制裁政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卖方违反制裁或适用法律),则买方同意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或索赔负责 买方违约。 此外,买方同意,如果违反制裁政策,卖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或暂停与买方签订的任何交易或服务。 此类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或暂停不应产生任何类型的任何责任、补偿或赔偿。 特别是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卖方可在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范围内自由扣留、减少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交付,并且卖方没有义务通过购买或 否则来自其他供应商的额外数量。 卖方从其他供应商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额外数量可由卖方自行决定使用,并且卖方在确定扣留的程度时无需考虑该数量, 减少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交付。 对于因执行本第 13 条而造成的任何产品交付缺陷,买方可自由地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但卖方不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额外购买产品而导致卖方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成本增加,则卖方进一步保留提高任何产品价格的权利,以避免 面临任何适用法律或制裁。
25.2 – 卖方没有义务采取或忽略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行动,根据卖方的合理判断,这些行动将使卖方或其保险公司、银行或根据卖方指示行事的人员面临任何违反 制裁或任何适用法律的制裁
25.3 – 买方进一步向卖方陈述和保证,该船舶不是任何制裁下的指定船舶,也不是其接收人、收货人、所有者、管理人和包租链中的任何其他人; (i) 被列入英国、欧盟、美利坚合众国或联合国实施的任何制裁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OFAC“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阻止人员名单”)(每个制裁黑名单均为“制裁名单”) 黑名单”); (ii) 与任何制裁黑名单上出现的任何实体签订的合同; (iii) 拥有或运输任何受适用法律或任何制裁约束的货物; (iv) 以任何方式促进受任何制裁或适用法律约束的贸易; (v) 禁用或操纵船舶上安装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操作(或在产品交付完成之前,将禁用、操纵或故意操作)船舶的 AIS,其他 不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MO 修订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船上操作使用指南、决议 A.1106(29) 或其任何后续修正案、所有制裁和适用 法律和 (vi) 不符合所有制裁和适用法律((i)-(vi) 统称“制裁政策”)。
25.4 – 买方进一步向卖方声明并保证: (i) 对其进行的每笔交易均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遵守制裁政策; (ii) 由买方或代表买方向卖方或卖方的命令提供的与任何事项有关的所有书面事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船舶、接收人、收货人、所有者、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 截至提供的日期,与船舶和/或船舶租赁链相关的一方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在任何方面均不存在误导性。 尽管进行了尽职调查,如果在执行交易期间的任何时候买方意识到违反或涉嫌违反制裁政策,或者买方或代表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任何书面事实信息,或 如果提供的信息在任何方面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它将立即通知卖方。
25.5 – 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违反制裁政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卖方违反制裁或适用法律),则买方同意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或索赔负责 买方违约。 此外,买方同意,如果违反制裁政策,卖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或暂停与买方签订的任何交易或服务。 此类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或暂停不应产生任何类型的任何责任、补偿或赔偿。 特别是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卖方可在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的范围内自由扣留、减少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交付,并且卖方没有义务通过购买或 否则来自其他供应商的额外数量。 卖方从其他供应商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额外数量可由卖方自行决定使用,并且卖方在确定扣留的程度时无需考虑该数量, 减少或暂停本合同项下的交付。 对于因执行本第 13 条而造成的任何产品交付缺陷,买方可自由地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但卖方不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额外购买产品而导致卖方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成本增加,则卖方进一步保留提高任何产品价格的权利,以避免 面临任何适用法律或制裁。